普法丨调解书也能构成拒执罪

2019-02-15

  拒执罪,即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字上看,拒执罪不包括调解书,但从实践中来看,调解书也是能构成拒执罪的。

  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账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不过,法律规定的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中明确规定,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并未将调解书直接写进拒执罪的罪名中,根据法研〔2000〕117号的答复,调解书不能构成拒执罪。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而且,《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德咏2002年10月10日),在关于“判决、裁定”的范围问题中,指出上述解释明确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所制作的裁定书包括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内,并可据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既有利于加大追究拒执罪的力度,也给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各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大力提高执行裁定书的质量,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力求裁定正确,据以追究拒执罪定性准确。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的意见不再适用。

  从执行的功能来看,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司法权威的维护,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强有力的执行不仅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能增强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执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负责依法执行仲裁裁决、部分行政决定、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因此,扩大拒执罪的适用范围将会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实现法院的执行功能。

  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在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同时,将调解书纳入拒执罪的范畴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

  从政策来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特别是2018年以来,共判处罪犯7281人,同比上升90.6%。为了解决执行难,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调解书适用拒执罪符合政策要求。

  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拒不执行调解书不应当适用拒执罪。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为立法解释,该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由《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另,综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来看,调解书也是能构成拒执罪的。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

  周强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

  中国法院网 ,2018年10月24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