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1-2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永兴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超宇,该所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愿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理,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76元,上诉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预交31776元,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预交64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景志贤

  审 判 员  宋东飞

  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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