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1民申113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10-26
合 议 庭 : 范淑娟徐国庆邢军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马臣领
被申请人: 张敏汪小超
申请人代理律师: 张楠楠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冯晓龙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黄宗豪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臣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龙,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豪,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小超。
一审被告:河南汪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小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臣领因与被申请人张敏、汪小超及一审被告河南汪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臣领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张敏与马臣领、汪格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马臣领、汪小超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汪小超应支付张敏租金214100元、代缴物业费、水电费6731元、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违约金8937.44元,马臣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马臣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臣领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范淑娟
审判员徐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