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辉与谷中兴、雷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01-23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181民初724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8-10-18

  法  官: 张军辉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宋辉

  被  告: 谷中兴雷荣芬

  原告代理律师: 王世旗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李敏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旗,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谷中兴,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雷荣芬,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宋辉与被告谷中兴、雷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宋辉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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