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181民初724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8-10-18
法 官: 张军辉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宋辉
被 告: 谷中兴雷荣芬
原告代理律师: 王世旗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李敏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旗,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谷中兴,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雷荣芬,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宋辉与被告谷中兴、雷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宋辉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晓瑜